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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施余興望涉賄選 二審仍判無罪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台南市議員施余興望被控賄選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仍然認為他交給助選人員的錢,是輔選所需支出的車馬費、工作津貼,而不是行賄選民的賄款,駁回上訴。全案檢察官還可以上訴。
施余興望二0二二年底參選台南市議員(山地原住民),被控為求順利當選,同年九月七日下午在官田區用現金一萬元向錢姓婦人買票;同年十一月十日下午又到新化區交付競選文宣、口罩及買票錢一萬五千元紅包給鍾姓男子。檢方認為施余興望涉犯選罷法投票行賄罪,錢婦及鍾男涉犯刑投票受賄罪。但三人都否認行收賄。
台南高分院認為,依卷證資料包括施余興望、錢婦與鍾男歷次供述,檢警監聽的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及施余興望所提出其與錢婦間在案發前的對話錄音等,顯示施余興望確實是為了請錢婦、鍾男幫忙輔選及拜訪選民,所以分別交付錢婦、鍾男各一萬元、一萬五千元,作為幫忙助選車馬費補貼等,不構成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