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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律師證書卻為人辦理訴訟 男被判五月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施姓男子無律師證書,亦非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卻為人辦理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之和解、刑事訴訟事宜,獲取酬金共計一百二十五萬元,彰化地院審結,依違反律師法將他判處五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施男於民國一0六年一月七日,在護理之家向被害人表示可代為處理其母親與建設公司工地主任等人間的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之和解、刑事訴訟事宜,報酬為該案件「強制險百分之十二點五」、「調解金百分之二十五」,雙方並於同日簽訂委任合約書。
嗣施男將其委由他人代寫之刑事代行告訴狀,交給被害人,並由被害人署名後,向彰化地檢署提出該告訴狀。又於彰化地方法院審理該案件期間,於一0七年七月與被害人簽訂該案件民事委任狀,受任為該案件調解代理人,於法院調解程序時,代理被害人而為洽談調解等訴訟行為,並調解成立,調解成立金額為四百萬元。
被告偵訊中坦承,因本案已經過一段期間,他已忘記該刑事告訴狀是請何人撰寫,他知道代寫訴狀與為人處理訴訟行為是律師才能做的,他以後不會為他人做有關法律訴訟行為等語。
法院審酌被告明知其並無律師證書,竟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侵害律師執行業務範疇,並誤導他人對司法制度之正確觀念,所為實屬不該;又考量其所獲利益非微,犯罪所得一百二十五萬元,又曾因詐欺案件遭判刑,及坦承犯行等情,量處五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