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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 中央與地方說法不一
記者徐義雄/台中報導
內政部研訂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草案,十九日發布指稱「台中市政府支持採身分別做為分級收費原則,主要因為弱勢身分已經由社福單位審查及個訪,且每年審查,較具有公信力,對政府財政較為穩健」。台中市政府都發局長李正偉二十日說,中央說法並非市府完整立場,仍有部份差異待中央再審慎研議。
李正偉說明,依住宅法第二十五條的社宅分級收費原則,台中市依法保障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兩種身份的負擔能力,提供三+三年租期完整租金折扣,針對其他社會弱勢群族,盼中央以更完善的評估機制,研議分級收費標準。
中央確有召集各縣市政府開會,主要針對住宅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討論中央主管機關應如何斟酌社宅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並定期檢討。
台中市為保障經濟或社會弱勢族群,目前依住宅法第四條規定,社宅保障四十%比率出租予該法所訂的十三種特殊身分別;其中針對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因屬社政單位每年依規實際查訪認定的經濟弱勢身份,具有公平客觀的機制,市府提供租金差別折扣。
李正偉強調,針對住宅法第四條規定的其他十二種特殊身分別,是否作為分級依據,建議中央應以更完善的評估機,研議分級收費基準,盼中央再審慎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