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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權房屋符要件 適用自住稅率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配合囤房稅二點零修法,財政部二十九日公告相關子法規修正草案,明定使用權房屋若符合自住要件,也可適用較優惠的自住房屋稅率,同時,在子法增訂自住要件應辦竣戶籍登記,且無供營業情形。

財政部預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修正草案,預告期至四月十八日。財政部官員說明,由於攸關囤房稅二點零的房屋稅條例已經完成修法,因此子法內容也要配合調整,主要有兩大重點。

首先,財政部官員指出,房屋稅條例針對住家用房屋區分為自住、非自住,其中自住限三戶、稅率比非自住低,現行自住房屋定義要件,僅規定房屋無出租使用,且需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不過,囤房稅二點零上路後,若要符合自住,必須辦完戶籍登記,也應符合無供營業情形,這次子法同樣增列此兩要件。

其次,財政部官員並表示,先前財政部已經發布解釋令,對外公告使用權房屋若符合自住要件,同樣可以適用較優惠的自住房屋稅率,這次則是入法,以臻明確。

囤房稅二點零今年七月上路、二0二五年開徵,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排除豪宅),將享有房屋稅百分之一點二降至百分之一的優惠;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二戶、三戶,仍屬自住範圍,而適用稅率為現行的自住稅率百分之一點二。

非自住房屋方面,囤房稅採全國歸戶,法定稅率從百分之一點五至百分之三點六,整體調升為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點八,但特定房屋除外,包含符合一定條件的出租、繼承、建商餘屋;地方政府都必須實施囤房稅二點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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