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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預告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部分條文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預告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四條附表修正,為利實務執行及配合相關法規修正,爰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四條附表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一、配合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將「加工出口區」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二、配合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修正,增訂入境旅客寄存之行李物品如屬洗錢防制法規定應向海關申報者,得以電腦連線傳輸申報資料之規定。

三、提高旅客攜帶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免稅額度,以合時宜。四、修正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核定法據,以符實際。五、定明入境旅客攜帶進口之行李物品超過第四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之限制範圍者,應自入境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繳驗輸入許可證或相關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或證明文件,以符實際。六、修正第四條附表說明及表列方式,並配合貨品主管機關法規修正及行政院組織改造,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五十八年二月十一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三十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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