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三十八歲男子吳柏翰,去年農曆大年初二在車內吸毒後駕車,在限速七十公里道路,以時速一百二十二公里狂飆,沿途闖紅燈,撞上彰化警分局快官派出所二十九歲警員高偉倫,造成傷重不治,經彰化地院首件國民法官審結,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月,檢方與吳男不服判決上訴,台中高分院十日宣判,認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駁回雙方上訴。仍得上訴第三審。
判決書指出,吳柏翰曾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的公共危險案件,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於一0三年十一月判決確定,去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他先於車內吸食安非他命後,在毒品藥性發作,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下,仍駕駛轎車行駛,至翌日上午數度闖紅燈,於同日上午八時十二分,在限速七十公里道路以時速約一百二十二公里高速狂飆,於彰化市彰興路一段與聖安路的交岔路口,撞上騎機車的警員高偉倫,因撞擊力道猛烈,高員被撞飛十多公尺遠,經送醫搶救仍不幸傷重身亡。
全案上訴二審認為,原審量刑既經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過半數意見評決,所量處之刑度亦無輕重失據或偏執一方之不當,法院自應予以尊重。檢察官上訴、吳柏翰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