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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遭控搶劫入獄 再審判無罪
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
二十七年前擔任一兵的男子王瑞豐遭控與陳姓男子騎車搶劫,遭軍法判五年入獄,他釋憲成功後獲准開啟再審,高雄高分院再審改判無罪。高雄高分檢放棄上訴,王瑞豐終告無罪定讞。
民國八十六年擔任職業軍人一兵的王瑞豐,當年五月間某日晚間九時許與陳姓高職同學騎機車,在鳳山區搶奪一名路人放在機車前端置物籃內的黑色皮包,隨後逃逸。由於王男具軍職身分,涉犯修正前陸海空軍刑法搶奪財物罪嫌,遭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確定入獄服刑,但同夥陳男則遭移送至高雄地檢署後獲判無罪確定,王男服刑兩年多假釋成功出獄後聲請大法官釋憲,憲法法庭審理後准予再審,王男據此向高雄高分院聲請再審。
高雄高分院認為,王男和陳男二人案判決依據有許多證據相同,但陳男卻被判無罪,據此准予王男再審,合議庭審結後認定被害人、證人證述有出入,依現有證據不足證明王男涉案,再審改判無罪。王男在獲判無罪後難掩激動哽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