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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進口未規範魚貨 最重罰3千萬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二十三日三讀通過遠洋漁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IUU」魚貨、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違反者處新台幣六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為避免造成國內漁民恐慌,先前審查會也通過,於增訂的第十四條之一加註立法說明,「我國漁船所捕撈之漁獲物為國產魚貨,非本條例所規範之對象」,亦即國內一般漁民不會因此而觸法。
近來IUU漁獲,亦即「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議題,受到國際社會矚目。為接軌國際打擊IUU漁業規範,台灣在二0一六年訂定遠洋漁業條例,並在二0一九年已從IUU漁業不合作國家警告(黃牌)名單除名。不過,之前台灣並未訂定相關進口規範,此次修法增訂禁止IUU魚貨進口及罰則,盼有效防止IUU漁獲輸入台灣。
立法院三讀條文明定,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前項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品項、載運或捕撈資訊,由主管機關公告之;因國際條約、協定、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需要,或為打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目的,主管機關得公告特定國家、地區之全部或部分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不得進口之原因消失時,主管機關應即公告解除其限制。
在罰則部分,三讀條文規定,違反第十四條之一規定情形之一者,處六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最近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第二次以上者,處新台幣九百萬元以上、四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