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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震災 財部責成捐稽徵機關從寬從速提供租稅協助措施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為加強對本次花蓮地震受災民眾及企業提供必要協助,已責成稅捐稽徵機關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受災民眾及企業申辦各項稅捐減免,該部北區國稅局及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並於震災發生當日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加強對花蓮縣災區受災民眾及企業提供必要協助。
相關租稅協助措施說明如下:一、顧及災區納稅義務人之不便及困難,主動協助受災民眾及企業申辦災害損失稅捐減免,減輕其負擔
(一)營業稅-主動視營業人實際營業情形,覈實調減其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二)使用牌照稅-依監理機關通報受損車輛報停或報廢資料,主動辦理減免使用牌照稅。
(三)娛樂稅-就轄內查定課徵娛樂稅業者,依其停止營業期間或使用設施縮減,主動辦理核減娛樂稅。
(四)房屋稅-依各縣市張貼之受損房屋危險標誌「紅、黃單」資料,按下列原則主動辦理減免房屋稅:
1.「紅單」:自113年4月起免徵。
2.「黃單」:自113年4月起減半課徵。
(五)地價稅-依各縣市張貼之受損房屋危險標誌「紅單」資料,就該屋坐落之土地,主動辦理減免113年地價稅。
二、民眾因地震產生之災害損失,經國稅局審核認定者,得於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須減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且無限額規定。為使災害損失報備程序更簡化,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提高個人申報災害損失書面審核標準,將得書面審核金額提高至新臺幣30萬元(原15萬元),免派員實地勘查,並增訂「重大災害地區」災害損失申報時間得延長為 3 個月(含)以上,非屬重大災害地區,稽徵機關亦得視轄區災害狀況及稽徵人力比照延長,國稅局於受理後將儘速審核認定。
三、受災民眾及企業因受地震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免加計利息),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
財政部提醒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至該部網站災害協助專區(https://gov.tw/9eD)查詢、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詢問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