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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重大醫療糾紛 今年起適用醫預法處理程序
東區林小姐問:今年三月間,我妹妹因腹痛就醫並決定進行手術,沒想到手術才剛開始,妹妹就失去心跳,經急救後恢復心跳,卻已造成她腦部缺氧而成為植物人。我希望能透過司法程序釐清真相,請問醫療糾紛的處理程序是否與一般訴訟程序相同?
答:為妥善且迅速處理醫療爭議,我國自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起,針對發生重大傷害或死亡之醫療事故,應適用「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下稱醫預法)。醫預法規定,發生醫療事故之醫療院所應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於事故發生的五個工作天內向病人或家屬說明溝通。由於病歷等資料係存放於醫療院所,且涉及專業知識,為減輕病人或家屬於取得病歷、理解病歷上之負擔,醫預法亦規定病人或家屬可請求醫療院所提供病歷複本,再以此申請醫事專業諮詢。此等醫事專業諮詢係提供一通案性的專家意見,也就是提供申請人相關醫療常規、臨床診治指引、疾病存活率、手術併發症等知識或資訊,但不就個案進行判斷。惟申請醫事專業諮詢,申請人須負擔六千元費用。
若病人或家屬擬以司法手段救濟,無論是提民事或刑事訴訟,均須先經由各地的「醫療爭議調解會」進行調解,此乃訴訟前的強制調解。此調解程序不僅免費,且從資料備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須召開調解會議,原則上須於三個月內作成調解決定,故相較於訴訟程序,其具備迅速的優點。
調解會整理雙方對醫療事故的爭點後,若認有必要,調解會可申請醫事爭議評析,此醫事爭議評析將針對調解會所整理之爭點,就個案情形提供學理說明、並整理案件的客觀事實以做成結論,例如在醫療事故中,醫師對病患之診斷及治療過程是否符合醫療常規、或醫療行為與醫療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等。然須注意的是,無法單就病歷資料判斷或針對尚須司法調查之事項作成醫事爭議評析,例如醫師在執行手術前是否已盡告知說明義務,或抽痰時病人突發休克,是否係因為醫護不夠熟練所致等問題,均非醫事爭議評析所得提供意見之問題。
另外,由於醫預法之立法目的中含有鼓勵表達遺憾,以消除雙方內心憤懣之旨,因此亦規定當事人於調解會中所表達之遺憾、道歉、不利於己之陳述或讓步,除非雙方均同意者外,不得作為日後提起訴訟之證據,法院或行政機關亦不得以此作為裁判或行政處分之基礎。最後,雙方成立調解,且調解成立書送交法院核定後,即具有確定判決之效力。
綜上所述,林小姐在聽取醫院的醫療事故關懷小組說明後,若仍有疑義,可向院方申請病歷複製本,並視情況申請醫事專業諮詢。若要提起司法程序,須備齊相關文件後,向各地的醫療爭議調解會提起調解,建議在準備相關文件時,一併羅列醫療過程中有疑慮之處,俾使雙方得在調解程序中聚焦回應,盡速解決紛爭。
(作者∕孟憲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