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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自身權益! 113年養殖漁業放養量您申報了嗎?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每年4-5月天氣逐漸回暖後,養殖漁民多開始放養新年度魚苗,為保障養殖漁民自身權益,漁業署請養殖漁友於113年5月31日前向養殖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報當年度放養情形;海上養殖漁友可透過所屬區漁會協助進行申報,確實申報才能保障當年度申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權益。
漁業署表示,我國經常有颱風、暴雨或低溫寒害等天然災害造成養殖漁業損失,為保障養殖業者權益,並掌握養殖生產狀況,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訂定「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及審查要點」,規範養殖漁民須於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前向養殖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放養申報,倘遇天然災害,將可依法獲得政府救助以協助迅速復養;另外,申報人之基本資料及魚塭申報資料有異動時,應備妥相關佐證文件主動向養殖所在地之公所辦理異動申報。
漁業署指出,全國放養量申查報率自108年85.2%提升至112年93.2%,最新養殖漁業申報放養動態統計資料,已公布在該署「養殖漁業放養量查詢平台」,請漁民朋友在放養前可利用該平台查詢各魚種的放養狀況,提前調整生產規劃及放養策略,以分散風險,使產業資訊更加完善且有助業界銷售規劃,歡迎漁友多加利用查詢,維持適當合理放養量及確保收益,各界也可透過放養量查詢平台更具體掌握瞭解產業動態。
漁業署呼籲,目前正值水產放養期間,請漁友們依實際放養情形於5月31日前辦理放養申報,以確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