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私校 非指定捐款可報列舉扣除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二日通過私立學校法修正草案,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與非指定捐款給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可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以落實私立學校抵稅額衡平,和提高個人或營利事業大額捐款意願;目前私學一年的捐款約有新台幣四十一億元,這四十一億元就是這次修法受益範圍。

現行個人或營利事業捐款給學校的扣除額,或是列為費用或損失的上限,因公立或私立而有所不同,捐款給公立學校不論個人或是營利事業可以所得總額全部抵稅,但捐款給私立學校的話,個人最多只能列舉所得總額七成、營利事業最多所得總額三成五抵稅。

教育部高教司代理司長朱俊彰表示,將會強化興學基金會的監管機制,要求私校收到捐款後,每年年底提出捐款支用的情形和規劃,呈報給興學基金會,興學基金會的董事會成員有教育部、財政部、私校代表等,透過這個方式監督私校有無妥善運用捐款;若捐款沒有指定特定學校,興學基金會也不會將捐款分配給已被列為退場的私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