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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叔扮小鮮肉性侵少女 二審仍緩刑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雲林一名四十多歲已婚賴姓大叔,在網路營造小鮮肉形象,主打「有顏有腹肌」誘騙未成年女國中生,被控以酒精飲料將女方灌醉、性侵。但全案缺乏證據,原審認雙方為合意性交,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五年,檢察官認為判決過輕提起上訴,但被二審台南高分院駁回。全案可上訴。
賴姓大叔一一一年三月透過交友軟體認識雲林某國中少女,兩人進一步交換IG交往,賴男的網路形象是「有顏有腹肌」的十八、九歲大哥哥,女方因此受其吸引,但賴男要求女方拍攝私密、沐浴照片等但均遭拒絕。
同年四月,賴男以見面摸腹肌、請女生吃麥當勞等將少女約出,女方雖有友人陪同,但友人欲上車時遭賴男怒瞪而不敢上車,少女因此獨自上車並陷入賴男掌控。
賴男被控在車上先提供酒精飲料,灌醉少女載至偏僻道路車震、性侵得逞。少女母親事後發現報警。
雲林地院審理時,賴男主張兩人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交往,一時情熱才與少女發生關係,院方檢視雙方對話紀錄、少女驗傷紀錄及相關人士證詞,認少女客觀上不排斥與賴男假扮的小鮮肉發生關係,加上沒有其他證據補強賴男違反女方意願的依據,認雙方屬於合意性交。
地院法官審酌賴與少女家屬和解賠償四十萬,及賴犯後態度、需照顧子女及罹患乳癌妻子等,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五年。
全案上訴二審,檢察官指賴男在一0七年就曾以相同模式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經緩起訴處分後,一0八年六月才執行完畢,一一一年再犯本案,可見毫無悔改之意且素行不良,認原審判決過輕。
台南高分院表示,賴男引誘少女實屬不該,原審就被告素行、犯罪情節、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並無違法或不當,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