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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投資廣告不下架 最重罰2500萬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九日通過打詐新四法,要求一定規模的境外網路廣告平台業者須在台灣設法律代表人,違反情節嚴重者可降低流量,甚至封網;一定規模的定義將訂定子法確認,依TikTok、臉書、谷歌等規模,不排除列入打詐問責對象。

行政院會通過「打詐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以及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三配套修法與立法,預計包裹送立法院審議。

打詐新四法重點之一是針對業者問責,尤其投資詐騙廣告氾濫,因此加強管理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規範,一定規模的境外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必須在台灣設立法律代表人「類落地」,配合台灣防詐。

草案規範,未來大型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若沒有設立法律代表人,或是不配合移除下架詐騙廣告,依法可罰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且情節重大者可降低流量甚至限制接取。

數位發展部部長唐鳳出席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說明,大型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若不配合下架詐騙投資廣告,將視情節經專家審議要進行流量管制或阻擋連結,因為無論是限速或是限制接取,都要看業者具體提供廣告的方式,才能確認跨境技術手段是否有效。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出席政院會後記者會時指出,民眾普遍使用境外大型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若政府過度管制會影響便利性,就像臉書若是封網的話,將影響多數民眾資訊,因此必須非常審慎,透過專家審議機制為之,而此管制手段上路日期將由行政院定之。

至於境外大型網路廣告平台業者的認定標準,唐鳳說,將參考國際趨勢,待專法三讀後以子法公告。羅秉成也說,未來將表列境外大型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名單。目前預料TikTok(抖音國際版)、臉書、谷歌都在認定標準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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