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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雙法 衛環委員會初審過 限醫療院所進行再生醫療
記者傅希堯/台北報導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九日初審通過「再生醫療法」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明定非醫療機構不得執行再生醫療,違者最重將處以二千萬元罰款,同時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前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但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的疾病除外。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過兩天的討論,朝野政黨與衛福部達成共識,修改部分政院版草案文字並初審通過。再生醫療法草案討論過程中,各方對是否可植入「異種異體細胞」各持已見,民眾黨立委陳昭姿、民進黨立委林淑芬都認為不宜將異種細胞植入人體,最後在各方討論後保留異種異體植入而依照院版通過。
初審通過條文也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再生醫療審議會,非醫療機構不得執行再生醫療,且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前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但有兩類特例情況可以免完成人體試驗,第一是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的疾病,且台灣尚無適當的藥品、醫療器材或醫療技術的緊急需求,第二則是再生醫療法施行前,醫療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執行的再生技術。
初審法案也明定,對於第一類之屬於「恩慈治療」範疇的條件、申請、案例數限制、倫理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審通過條文也將現行「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政策指引」法制化。至於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再生醫療製劑定義。
初審通過條文也明定,非醫療機構不得執行再生醫療,違者處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款,而非醫療機構若為再生醫療廣告,也將處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款;若執行再生醫療前未進行或未完成人體試驗,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