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扶天地 〉法律可協助清理個人積欠多年債務

南區戴小姐問:我是前夫房屋貸款、信用貸款之連帶保證人,前夫因生意失敗,無法如期繳息,致房屋遭法院強制拍賣,惟該拍定金額仍不足清償債務,陷於挖東牆補西牆、以債養債之惡性循環,影響家庭婚姻。我也因債信破產,積欠近二百萬元債務,有聽朋友講,可以透過法律程序清理債務。請問該如何辦理?

答:「欠債還錢」是債務人的承諾與責任,但龐大本金債務、高額利率利息、違約金,讓債務人無力負擔、還不起,衍生諸多家庭及社會問題,乃制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司法權介入債權債務關係,由債權人承擔部分損失的方式,使債務人能有機會解決難以背負的債務,而得以重新開始經濟生活,減少家庭及社會問題。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適用對象是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就是領薪水、或五年內平均每月營業額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之小額營業生意之人),至於公司等法人團體或非法人團體縱有積欠債務,尚無法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清理其債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可以清理之債務範疇,包括銀行之信用卡卡債、信用貸款、連帶保證債務、資產管理公司債務、及有證據證明之親友民間借貸、地下錢莊等無擔保債務。惟不包括有擔保之債務(如購買房屋、汽機車之房貸、車貸)。

債務清理方式之一為「更生程序」,即積欠之無擔保債務未超過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債務人提出將每個月的固定收入扣除每個月必要生活支出後,將每月結餘金錢拿出來還債的計畫方案(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法院認可後,債務人按依法院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完畢(一般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為還款六年,計七十二期),原則上已申報的債權未清償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從而債務人無債一身輕。另一為「清算程序」,就是變賣債務人所有財產,分配給所有債權人,償還所欠的債務,但財產變現還債後價值,還要經過法院是否裁定免責?並不是像更生程序一樣可以完全免除債務。

又清理債務金融機關債務前,需先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協商,於前置協商(調解)不成立後,始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按依前開說明,戴小姐對其積欠之無擔保債務得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先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協商且協商不成立後,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俾求順利清理無擔保債務,重啟新經濟人生。

(作者∕楊淑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