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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消組工會提案 許銘春:朝修訂專法處理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立委提案修法,要讓警消人員可依法籌組工會。勞動部長許銘春十三日回應,勞動部一向重視警消權益,警消人員身分是公務人員,和一般勞工不同,行政院跟考試院研擬修訂公務人員協會法,朝擴大和強化公務人員協商權和結束權為目標。
許銘春十三日到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詢,她在受訪時表示,勞動部一直相當重視警消的權益,警消人員的工作牽涉到社會大眾的生活,也保障社會秩序的穩定,理當給警消人員更好的勞動權益。
許銘春認為,警消的身分是公務人員,跟一般勞工不同,當初工會法在擬定時,是以私部門的一般勞工為對象。警消人員倡議籌組工會時,行政院和考試院以研擬修訂公務人員協會法為方向,朝擴大和強化公務人員協商權和結社權為目標,後因屆期不續審,法案被退回。
許銘春說,勞動部會和內政部、銓敘部及人事總處儘速研商,在兼顧穩定公務體系、提升警消權益的原則下,儘速提出草案送至立法院。
至於立委提案修改勞基法,將勞工的試用期法制化。許銘春表示,她相信出發點是良善的,只是制度要如何設計可以更完善,達到保障勞工權益,也能促進勞資和諧,可以充分討論。
許銘春指出,勞基法對於試用期的勞工沒有任何排除適用的規定,縱使是試用期,權利義務的規範,勞資都要遵守,並沒有因為試用期就排除勞基法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