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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申請期限即將截止

記者陳華興/桃園報導

為協助宗教團體解決不動產借名登記問題,內政部於一一六年六月八日公布施行「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讓宗教團體在本條例施行前取得不動產,因故以牧師、住持、教友、信徒等自然人名義登記者,可自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各地民政主管機關提出所有權歸屬審認。因最後申請期限即將於一一三年六月十一日截止,提醒宗教團體把握時限提出申請,以保障不動產不會被任意處分。

桃園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該暫行條例係透過較簡便的行政程序,對無私權糾紛的宗教不動產進行權利歸屬審認。經民政主管機關審認後,即可由地政機關辦理更名登記至宗教團體名下,無須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另如申請人為未登記寺廟、土地為耕地及不動產未辦理移轉登記等三種原因不能更名者,則協助辦理限制登記,以保障十年施行期間不會被變賣。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買賣或贈與土地及房屋,應於雙方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不動產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逾期申報者,契稅會加徵怠報金;土地增值稅則以收件日當期之土地公告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核課。一般而言,土地公告現值通常會逐年提高,因此逾期申報越久,土地漲價總數額越多,土地增值稅亦隨之增加。所以,對於因不動產未辦理移轉登記,即土地房屋仍登記在原所有權人名下,地政機關協辦限制登記之案件,如尚未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請儘早檢具契約書等申報資料向所屬地方稅捐單位申報繳納,以利於暫行條例十年施行期間內辦妥更名登記,及避免稅額逐年遞增,負擔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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