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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關籲請進口人正確申報貨品稅則號別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臺北關指出,依據關稅法第18條規定,為加速進口貨物通關,海關得按納稅義務人應申報事項,先行徵稅驗放,事後再加審查,如有應退、應補稅款者,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納稅義務人,逾期視為核定。

臺北關說明,112年度針對C1(免審免驗)進口報單實施事後審核作業,原申報稅則號別嗣經核查改列,成立審核案件予以補徵稅款(關稅、營業稅及貨物稅等)約新臺幣4,450萬元,退稅金額約150萬元;其中機械、電機及石料、陶瓷玻璃製品之補徵稅款金額為大宗,分別占全部稅款之35.1%與21.9%,整體補稅金額較前(111)年度成長27%。

該關指出,進口貨物稅則申報正確與否,涉及貨品輸入規定並攸關國家貿易統計。進口人如無法確定貨品申報之稅則,可依關稅法第21條及進口貨物規定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規定,於貨物進口前,備齊相關文件,先行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審。

臺北關也提到,該關將藉由定期舉辦「通關服務宣導團暨空運進出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講習會」宣導稅則號別歸列相關注意事項,以提升進口人整體稅則申報正確性,並配合法令修訂,滾動檢討修正相關作業規範,以減少行政救濟訟源,並維護商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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