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限期退運 大創抗罰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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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台灣大創百貨因故遭撤銷輸入許可證,關務署基隆關發函要求大創限期辦理退運,還開罰逾九千三百五十三萬元,大創興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貨物放行已超過一年,逾關稅法規定處分期日,基隆關責令大創限期退運不合法,判大創勝訴。全案可上訴。
 台灣大創百貨於民國一0四年起至隔年五月間,持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發的輸入許可證,向基隆關報運進口貨物五十六批,但國貿局認為大創詐欺而全數撤銷輸入許可證,並發函通知財政部關務署。
 基隆關於一0七年六月四日發函要求大創限期辦理退運,但大創逾期未辦理,基隆關依關稅法開罰大創繳交貨價九千三百五十三萬二千五百三十五元。大創不服並陸續提出復查、訴願均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北高行調查,這些貨物是從一0四年十二月至一0五年五月間,經大創向基隆關申報進口,早已放行超過一年;基隆關對放行已逾一年的貨物,要求大創限期辦理退運,不符於一0七年五月九日施行、同年月十一日生效的現行關稅法第九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須一年內為之),已屬違法,因此認定大創訴請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判大創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