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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交付提供帳戶給他人使用 成立犯罪

新營區林先生問:我遭到愛情詐騙,對方騙稱要借我的帳戶匯入打算用來繳納稅金的款項,於是我在前幾天透過通訊軟體一次提供了自己的三個帳戶帳號。後來發現匯入帳戶的款項都是被詐騙受害人匯進來的贓款,我也被警察約談,說我涉嫌洗錢。請問,因為被騙單純提供帳戶給別人,真的涉嫌犯罪嗎?

答:在此,直接回答林先生的問題,提供帳戶給他人用,確實可能會成立犯罪。依據去年增訂的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同法條第三項規定,「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依據上述規定,諸如交付、提供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之行為,在修法後已經單獨成立犯罪,而無須再行判斷提供者有無幫助詐欺及洗錢之犯意。其立法目的,在於防堵規避洗錢防制法所定客戶審查等洗錢防制措施的脫法行為。近來國內詐騙犯罪頻傳,其主要成因之一就是人頭帳戶的盛行,請民眾善加保管自己申設的帳戶,勿將相關物品或資訊提供給不明人士。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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