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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修正初審 促進古蹟土地管用合一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委提案盼促進古蹟土地管用合一,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二十二日審查通過土地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有經營或使用古蹟土地需要,並經文化部認定古蹟土地移轉為其所有可助於古蹟保存及維護,得移轉為其所有。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土地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時,包括民進黨立委吳琪銘等人也有提出修正動議。內政委員會審查通過,新增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有經營或使用古蹟土地需要,並經中央文化主管機關認定古蹟土地移轉有可助於古蹟保存及維護,得移轉為其所有。草案後續將提報立法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由黨團協商。
文化部指出,按現行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立法意旨是因名勝古蹟為全民資產應由全民共享,不宜由私人獨占;然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意旨,文化資產保存法並無限制古蹟土地不得為私有。
對於立委提案修正土地法第十四條條文,文化部評估,古蹟土地管用不合一造成後續古蹟保存推動的困難,修正方向,促進古蹟土地管用合一,有助未來古蹟資產的管理維護和保存利用,文化部支持。
內政部評估,有關此案修正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有經營或使用需要的古蹟土地,得不受不得為私有的限制,考量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是由政府出資捐助成立或直接掌管,肩負推動政府政策責任,性質與一般私人不同,且取得所需的古蹟土地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仍為公有文化資產,尚無獨占古蹟土地之虞,並有助於業務推動,以及解決古蹟產權與管理權維護複雜化等問題,內政部贊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