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全姓男子帶妻子、二名小孩到親友家喝酒過夜,他竟不顧妻小同屋下,凌晨闖入另名酒醉女室友房間性侵,犯後還全否認,女子遇害身心嚴重受創,完全無法出庭作證,還因此休學;法院痛斥全為逞肉慾手段惡劣,一、二審都依乘機性交罪判他三年十月,仍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全男一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和妻子、小孩一同到台中親友家喝酒,其中一名女室友因酒醉,並經全的妻子攙扶回房間休息,隔天凌晨三時多,全男卻趁著妻子、親友都已經熟睡,就溜進女室友房間內脫她衣褲硬上得逞,時隔二、三小時候二度進房幫對方穿回內、外褲。
台中地院一審時,全矢口否認性侵,辯稱沒有趁女子熟睡脫褲硬上,但女子在警詢時已指證歷歷,控訴自己喝醉後仍有看到全性侵她,且全沒有戴保險套,自己當時無力抗拒,全事後又回來替她穿上內、外褲,且女子腿部也採集到全男的DNA,法官不採信全辯詞,依乘機性交罪判他三年十月;全不服上訴,仍維持和一審辯詞,堅決否認有性侵。
台中高分院二審考量,被害女子因身心嚴重受創,均無法再出庭陳述,也無法調閱到她心理衡鑑結果,考量除了女子當初在警詢時證詞外,仍有刑事局DNA鑑定可補強,並非以女子警詢陳述為全男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認定全有罪。
二審認為,全男雖無前科,卻在妻子、孩子均處於同屋身旁之處,仍趁女子酒醉熟睡時,逕逞其肉欲,可現他惡性不清、手段惡劣,更釀女子後續全然無法面對偵、審程序,還放棄大學學業休學重考。而全男犯後空言否認、意圖卸責,態度不佳,認為一審量刑妥適判處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