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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議國會職權行使法? 政院:依憲法處理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發言人陳世凱二十三日就政院是否針對國會職權法提出覆議案時表示,政院在收到法案後會詳細研究內容,必要時也會依憲法規定程序做出妥適因應。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的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在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天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天內作成決議。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陳世凱說。行政院是憲政機關,一定會在憲法架構下依法行政,也呼籲立法院對法案審議程序能理性進行,讓最近的紛爭得到最和諧、妥適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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