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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警員追緝拒檢車輛開槍致乘客死亡 二審仍判無罪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新北市中和分局張姓警員一一一年三月十日深夜,追緝拒檢逃逸的一部賓士車輛時,三度開槍,造成後座乘客中彈身亡,因此被控過失致死罪,一審新北地院判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二審高院認定張員已經善盡注意義務,且用槍時機合理,二十九日宣判,維持無罪判決。
起訴書指出,張姓警員在一一一年三月十日深夜十時許,發現二十九歲的林姓男子駕駛一輛無照、懸掛偽造車牌的賓士轎車,且未開大燈。張員開警報器示意林男停車,但林男卻拒檢逃逸,並以時速一百公里蛇形繞行、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連闖十二次紅燈,並關閉大燈,進行危險駕駛。
張員與其他支援警力或騎車或駕車追捕林男時,林男的車輛在景平路口被困車陣,張員下車朝林男的車輛後方的擋風玻璃連開三槍。但林男仍然駕車逃逸,後來他在圓通路巷內停車。警方趕抵現場後,發現後座的二十七歲鍾男頭部中彈,經送醫後不治。
檢方認為,犯嫌僅是懸掛偽造車牌的現行犯,警員卻朝著擋風玻璃開槍,終導致無辜的乘客死亡,已過度使用武力違反比例原則,因此,張姓警員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新北地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張員在追捕過程中,射擊的三槍已經盡量朝下往輪胎處,以避開駕駛或乘客,已善盡注意義務,並未超越必要程度,因此判決他無罪。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高院認為,林加速逃逸,一路在人車密集路段高速繞行危險駕駛,對往來行人的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危害,張員為制止林繼續危險駕駛,在林未打方向燈闖越紅燈右轉過程中,朝車輛射擊三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
另張員射擊目標為林男的車輪胎,且在跑動中持槍射擊會較不穩定,但他仍是在衡量當時的急迫性和林男的危險駕駛可能造成的嚴重危害後,而不得不為之舉動。即使他不慎射中汽車後擋風玻璃右側,也不能因此認定他逾越警械使用條例所定的必要程度,且彈道偏向擊中車內乘客的風險,並非張姓警員所能預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