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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持有少年私密片 炎亞綸免關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藝人炎亞綸(本名吳秉孺)被控在民國一0六年間認識當時未滿十八歲的被害人網紅耀樂,並在明知對方未成年的情況下,在住處用手機拍攝與少年的私密影片並傳送給兩人。士林地院三十日宣判,依拍攝少年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個資法等三罪,判處炎亞綸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其中二罪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網紅耀樂去年六月指控在未成年時期與炎亞綸交往,遭炎亞綸拍攝私密影片,並且外流給網友觀看。檢方經偵查後,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製造少年性交行為電子訊號罪和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罪起訴炎。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期間,炎亞綸四度出庭應訊,並在今年三月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雙方簽署保密條款,同意不對外透露和解金額。
士林地方法院經審理在三十日宣判,依拍攝少年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個資法等三罪判刑,其中一罪判處四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其他二罪得易科罰金應執行七月徒刑,三罪均緩刑三年,炎亞綸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履行調解內容。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