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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憲法法庭違憲判決 消防署將調整女消防人員選任條件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三十一日做出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六號判決,認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違憲,自宣判之日屆滿一年失效。消防署回應表示,將依消防人員執行消防工作實際需求,配合考選制度調整未來選任女性消防人員基礎條件。
消防署說,為配合重要國家政策,積極充實全國消防人力,解決外勤消防人員勤休問題,保障消防人員健康權,消防署訓練中心刻正辦理一一二年消防特考班教育訓練及現職消防人員各類專業訓練,考量消防工作具有高度風險性及危險性,課程包含火災搶救、緊急救護、水上救生、急流救生、救助、化學災害搶救及山域事故救援等訓練項目,使其具備足夠的能力和素質。
消防署指出,此次憲法法庭宣判消防人員身高限制規定因對女性有不利差別待遇違憲,消防署將以消防工作實際需求為前提,配合考選制度調整未來選任女性消防人員之基礎條件,並於教育訓練期間,透過消防署訓練中心各項專業消防訓練培育新任消防人員,期使消防人員能夠應對各種災害及緊急情況,保障本身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