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黃姓男子加入詐騙集團才二天,依集團成員指示「出任務」,自稱某公司營業員,攜帶其自行列印的工作證及收據等物,前往被害人住處「收錢」,沒想到被害人配合員警假意「給錢」七十四萬餘元及假鈔四百萬元,等黃男到來,即被埋伏員警一舉逮獲。彰化地院審結,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將他判處一年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黃男自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十點五分許為員警查獲時止,加入由通訊軟體LINE暱稱「沈嘉欣」、「路遠」等人組成的詐欺集團,以月薪十萬元之代價,應允擔任假冒為投資公司員工,向被害人收取詐欺款項後上繳的車手。
「沈嘉欣」自一一二年十月底某時起,接續以Line聯繫被害人,訛稱可透過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陸續匯款十八次至指定帳戶及一次交付款項給指定之人。
黃男加入該詐欺集團後,由「營業員」接續以Line聯繫該被害人,訛稱再繼續投資四百五十萬元等語,被害人察覺有異而報警,且配合員警假意與「營業員」相約於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當面交付款項。同一時間黃男則依「路遠」指示,自稱某公司營業員「楊鎮嘉」,攜帶其自行列印製作的工作證及商業操作收據一紙,於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十點五分許,至該被害人住處,向其收取現金七十四萬四千元及假鈔四百萬,旋遭埋伏員警當場查獲並以現行犯逮捕。
法院審酌被告不思找尋正當工作,卻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還有施行詐術之行為;另考量被告之角色分工、參與程度及本案著手詐騙金額高達四百五十萬元;及其坦承犯行等情,量處一年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