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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詐修法初審 通過幣商納管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三日初審通過「打詐四法」中的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將幣商納入管制,未來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須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否則最重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三日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民進黨立委郭國文所提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經在場立委討論後,大部分條文按行政院提案通過,最後僅兩個條文保留送協商,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委員會初審通過的條文規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
境外設立的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在台灣境內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
在相關罰則方面,初審條文明定,違反上述規定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或其洗錢防制登記經撤銷或廢止、服務能量登錄經廢止或失效而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次修法也修正特殊洗錢罪的構成要件,初審通過條文規範,冒名、以假名或其他與身分相關的不實資訊,向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申請開立帳戶、帳號,或以不正方法取得、使用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申請的帳號,有相關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