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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斃馬國女大生 凶嫌仍判無期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男陳柏諺前年至台北市士林區馬來西亞籍蔡姓女大生住處將她殺害,原供稱二人是共同赴死,他是受蔡女之託,才將她殺害,一審士林地院認為其說詞避重就輕,依殺人罪判無期徒刑;二審期間,陳翻供坦承為索討九萬九千九百九十九元未果,失手殺害蔡女,並哭求輕判,台灣高等法院六日宣判,仍維持一審判決,判處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
高院判決指出,陳柏諺透過IG與二十四歲馬來西亞籍蔡姓女大學生發展為親密朋友關係,為協助蔡女自創品牌,於民國一一一年十月十二日凌晨以LINEPAY轉入新台幣九萬九千九百九十九元至蔡女帳戶,但在同日上午十時許,陳柏諺反悔,向蔡女要求返還部分轉帳款。但為蔡女拒絕。
陳柏諺因遭拒而心生怨懟,竟基於殺人犯意,以右手用力掐扼蔡女頸部,左手拿起床邊擺放的粉色玩偶遮住蔡女臉部、眼睛處,右手則持續施力直至蔡女窒息死亡。
隨後,陳柏諺離去返回鶯歌租屋處,在同日下午他聯繫父告知自己有尋短念頭,經警於同日下午四時許前往查證,員警發現陳柏諺躺睡於臥室床上,床上散落藥物,陳柏諺甦醒後向員警表示「我殺人了」、「掐死了」、「她已經死透了,我不敢自殺而已」,並告知死者身分、犯案地點等情,經警至蔡女租屋處查看,才揭露全案。
但陳後續卻向檢警謊稱是與蔡女同謀赴死,才將他殺害,一審士林地方法院認定他說詞避重就輕不實,依殺人罪判無期徒刑。
高院審理期間,陳翻供坦承為索討九萬九千九百九十九元未果,失手殺害蔡女,並哭求輕判十五年,以讓他能在父母有生之年,還能孝順他們,並與被害人家屬和解。
合議庭認為,陳柏諺因金錢糾紛一時激憤而犯罪,行為手段與事前謀議、使用凌虐手段有異,且陳柏諺符合自首要件,但衡酌被害人父母拒絕和解,和檢方均請求判陳死刑等情,仍判處無期徒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