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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消防疏失致死傷 可判7年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十三日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廠商若未落實自主管理致人死傷,最高可課予管理權人七年刑責,草案亦明定吹哨者條款,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工作者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舉發,並明定地方政府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充獎勵金。
行政院去年曾提出強化業者自主管理相關修法條文,但因屆期不續審,內政部消防署十三日在行政院會提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報告「提升消防救災安全精進方案」。
行政院發言人陳世凱轉述,行政院長卓榮泰裁示,消防安全生命至上,是政府施政的核心價值,行政院已核定二十二項中程計畫,總經費達新二百六十億元,提升消防員勤務安全。
草案共增修二十二條文,包括強化消防人員資訊權行使,要求儲存化學品倉庫及場所,應常時備置消防搶救必要資訊,業者火災時如未指派專責人員提供相關資訊,最高可罰一千萬元。
而為敦促公司企業落實自我風險管理,減少火災發生後社會所需付出巨大成本,草案也規範廠商若未落實自主管理致人死傷,最高可課予管理權人七年刑責。
另為鼓勵吹哨者檢舉不法,草案擴大危險物品場所揭弊者範圍,由原從事危險物品工作行為人擴大為「場所所有工作者」,並明定地方政府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充獎勵金。
草案增訂規範,提高廠商未落實設備維護及安全管理的罰責,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若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防火管理必要業務,或是管制量達三十倍危險物品場所未依消防防災計畫執行危險物品管理的必要業務,將處二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
修法也增訂外界關注的消防職安規範,草案新增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專章,要求成立中央安全衛生諮詢會,提出政策建議,以及各級消防機關應成立專責單位及人員,並由局長主持防護小組、擴大基層消防人員參與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