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預告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條之 一、第十條之二修正草案,本次修正主要是為使通關網路業者之電腦網路系統處理效率得與時俱進並契合通關實務,及衡酌通關業務成長趨勢,修正通關網路系統效率性需求規定,另配合規費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規費收費基準定期檢討,依檢討結果修正費用標準,爰擬具本辦法第六條、第十條之一、 第十條之二修正草案。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提高通關網路業者電腦網路系統一年應能有效處理報單份數及每日 尖峰時刻每小時處理訊息數。 二、提高申請經營通關網路或重新換發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費、 測試驗證費及證照費之費用標準,以反映辦理成本。三、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第三款之證照費調整,修正依第十條規定 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或因執照污損、滅失、遺失等原因申請補發 證照之費用。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五年八月 五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 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