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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人行道「撿到槍」 魚販想脫罪開車亂丟被判5年6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戴姓男子從事魚貨買賣,平時卻擁槍自重,警方接獲檢舉跟監時他落荒而逃,還把槍扔出車外企圖卸責,結果有民眾沿人行道徒步時竟「撿到槍」,送去派出所確認具有殺傷力。台中地院比對證詞、監視器認定槍枝是戴所有,依槍砲罪判他五年六月徒刑,可上訴。
警方一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接獲民眾檢舉,表示戴男持有一把非制式手槍,經追查掌握戴的車牌後展開跟監,當天下午四時多在台中市北區五權路、英士路口要對戴攔查,未料戴發現竟踩油門逃逸,五時多就將手槍扔出車外,掉落在一間養生行館旁的人行道水溝蓋上,並繼續逃逸。
三十日凌晨三時多,一名呂姓行人徒步經過養生行館,驚見人行道上竟然出現一把槍,就撿起後拿到附近的文正派出所報案。
台中地院審理時,戴男矢口否認辯稱該扣案槍枝不是他的,手槍上也沒採到他DNA,且根據檢方起訴他丟棄時間,和呂姓行人撿到槍的時間,中間隔了十個小時,難認是他丟棄之物。
法院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戴男的車經過養生行館不久,一旁人行道就出現一個黑色物品,並和呂男撿拾到手槍現場極為相近,且一般人看到手槍之類違禁物會想盡量遠離,以免招致不必要危害或爭議,因此相距十小時才被檢到,並無違反常情。
法院不採信戴辯詞,審酌他時有具殺傷力的非制式手槍,對社會治安有潛在危險,威脅大眾生命、身體安全,犯後矢口否認,依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判他五年六月,併科罰金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