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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瑞認關太久聲請釋憲 遭打臉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淫富少李宗瑞因涉犯多起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法院裁定合併應執行刑二十九年十月定讞,李宗瑞對此判決認為刑期過長,不符憲法規定的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先向法院提出異議,在被裁定駁回確定後,轉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審查後認定李聲請不合法,一致裁定不受理。
李宗瑞被控自民國九十八年起,在台北市的夜店中誘騙多名女子,並在其住處對她們進行性侵且偷拍過程。此一行為最終被最高法院判定為有罪,並由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九年十月。李宗瑞對此提出抗告,但遭最高法院駁回。
李宗瑞認為,他的罪名所宣告的最長刑期應為五年二月,各罪宣告刑合計六十五年七月。然而,高院裁定他應執行二十九年十月的有期徒刑,僅差二個月即達上限三十年,遠高於各法院裁定殺人、販毒等重罪案件合併的應執行刑度。
他還主張,法院在判決中未考慮到數罪併罰的全部犯罪關聯性,也未審酌部分罪名的侵害法益同質性高,法益侵害的加重效應可遞減。他表示自己已經深感悔悟,希望能夠加倍彌補被害人及社會公益。
高院認為李宗瑞的聲請內容不符合聲明異議的要件,因此裁定駁回。李宗瑞不服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但在今年四月間遭到最高法院駁回。李宗瑞隨後轉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認為,李宗瑞涉犯性侵、偷拍等罪,均被判刑確定,另聲明異議,也被以不符要件駁回確定,所聲請憲法審查,部分已超越法定期限,部分與憲法訴訟法規定要件不合,因此,憲法法庭一致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