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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懲台獨 最重判死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原本都是禮拜三舉行例行記者會的大陸國台辦,二十一日臨時召開記者會。聯合發布針對懲治台獨的意見,引人注目的是,分裂國家犯罪情形嚴重者,最重可處死刑;即使人在境外,也適用缺席審判,從發布之日起實施。國台辦新聞局長、發言人陳斌華強調,這項意見只適用極少數台獨頑固分子,不涉及廣大台灣民眾。
包括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二十一日聯合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出席記者會的官員表示,對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總體要求、定罪量刑標準和程序規範等作出具體規定,為依法嚴懲「法理台獨」、「倚外謀獨」、「以武謀獨」等分裂行徑提供明確指引。
最新公布的意見分為四部分二十二條,在第二部分「準確認定犯罪」方面,對於以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組織、策劃、實施相關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一0三條第一款規定,以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中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在第三部分「正確適用程序」方面,條文規定可缺席審判,「對於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