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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籍船長運毒 判12年半定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大陸籍陸姓船長與台灣籍沈姓男子等四人,駕駛遊艇自泰國走私市價八點二億元的愷他命八百四十二公斤來台,於高雄外海遭海巡查獲,最高法院日前維持二審判決,依違反《毒品防制危害條例》等罪,各判七年至十二年六月不等徒刑,全案定讞。

沈姓男子因涉毒品案遭通緝,一一一年五至六月從屏東搭船出海,再轉乘大陸人士駕駛的獅子山共和國籍遊艇「水瓶座號」,約航行二至三天後至東引島外海。

大陸籍陸姓、郭姓、周姓男子等人,同年五月間接受運毒集團招募,以每月薪資人民幣三萬元出海工作,被載送至東引島外海並登上遊艇。陸男負責開船,郭男為輪機長,周男則負責煮飯,沈男負責聯繫上游並指示航行路線。由於遊艇引擎故障在泰國維修後,陸男等人接到上游通知,並答應載貨至台灣可獲七十萬元報酬。

同年十一月十一日晚間八時許,陸男等人駕駛遊艇至泰國灣附近海域,從不詳船舶接運三十八袋共八百四十二點二公斤的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陸男等人返台途中於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許,在高雄茄萣西方二十海浬附近被海巡查獲,並當場扣得毒品。

一審高雄地院分別判處陸男有期徒刑十二年六月、郭男十二年三月、周男十二年、沈男八年八月,並沒收扣案毒品、遊艇與犯罪工具。

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改採信周男、郭男、沈男的供詞,撤銷一審判決。二審認為,考量沈男等人運輸毒品數量甚鉅,尚未流出即遭查獲,衡酌沈男等人坦認犯行,改判處周男十一年六月徒刑、沈男八年二月、郭男七年,陸男則維持一審刑度。

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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