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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機殺傷2女 身障男判4年半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張姓男子去年在員林公園涉嫌持刀朝三名走過他面前的女遊客攻擊,造成兩人受傷,張男攻擊後自殘,警方獲報到場逮捕張男,並將三人送醫。張男辯稱沒想要殺人。彰化地院審結,依殺人未遂罪將判處四年六月有期徒刑,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二年。
三十五歲張男去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十一點五十四分許,攜帶一把菜刀坐在員林公園興賢書院旁座椅,見洪姓、酆姓等三名女子行經該處,張隨即起身先至洪女身後持菜刀架住後朝前頸劃割,洪以右手阻擋,張改朝洪右手揮砍,洪往後退而未遂。
洪女脫逃後,張男轉而攻擊一旁的酆女,並跨坐在她身上壓制,朝她的頸部揮刺四刀以上,因酆女以雙手阻擋頸部而未遂。
洪女右手撕裂傷合併部分肌腱損傷、頭部撕裂傷、右手中指擦傷;酆女臉部、左手食指及左前臂撕裂傷、左下巴撕裂傷四公分、右手中指中間指節骨折肌腱斷裂、右手掌及左食指伸指肌腱斷裂等傷害。警方獲報前往現場,當場逮捕張男。
張男否認有殺人犯意,辯稱有中度精神障礙證明,他是要自殘、沒打算殺人,只想傷害別人,他已忘記過程。而他在警訊時稱在揮刺兩名路人脖子後,有再朝自己的脖子揮刺,想要讓自己死掉等語。
一審法官審理後,以張男涉犯兩個殺人未遂罪,分別判處二年八月、三年六月徒刑,定應執行四年六月徒刑。可上訴。
經調查,張男領有身障手冊,為中低收入戶,曾於一一0年在醫院急診室將瓶裝水潑到護理師身上,被依違反《醫療法》判刑二月,可易科罰金,緩刑二年。
(珍惜生命,請撥一九九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