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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公傷以職災身分就醫,可減免醫療費用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勞工受僱工作期間如果遭遇職業傷病,可由所屬投保單位填發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以下簡稱醫療書單),並攜帶健保卡至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就診,可減免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以及享有住院膳食費三十日以內之補助,減輕就醫負擔。
勞保局舉例說明,小葵在餐廳擔任廚師,因上班途中發生車禍致左膝撕裂傷,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相關規定視為職業傷害,其前往醫院急診,原以健保身分就醫需自付一千元(掛號費兩百五十元、部分負擔七百五十元),如持有職業傷病門診單就醫,可直接減免部分負擔七百五十元,僅需自付兩百五十元掛號費。
勞保局提醒,如因事出緊急致未能及時取得醫療書單,可先以健保身分看診,於就醫之日起十日內(不含例假日)或出院前,持醫療書單、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健保卡,前往原就醫之醫療院所辦理退費;如超過十日無法到醫療院所辦理退費者,仍可在六個月內(如治療期間需較長者可五年內)向勞保局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職災醫療權益不受影響。
此外,如因職業傷病經醫師認定有醫療上需要,選用全民健保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自付差額特殊材料品項並自墊自付差額者,可一併申請核退該差額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