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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兩次放火燒房間物品 被判六年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阮姓越南籍女子去年五月間涉嫌在一棟社區大樓的房間內,將衣物、掛簾等物集中堆置後,以打火機引燃,幸消防隊及時撲滅火勢。過了六個月,阮女又在一間汽車旅館房間內,將棉被等物堆置於八爪椅上,再用打火機引燃,幸旅館職員持滅火器撲滅火勢,始未造成更大災害。彰化地院審結,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罪,將她判處六年有期徒刑,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判決書指出,阮女去年五月十一日上午十點許,在一棟社區大廈的房間內,將衣物、掛簾等易燃物品及延長線、筆記型電腦上蓋外殼,集中堆置在主臥室床鋪南邊地面後,以打火機引燃,繼而延燒至一旁床鋪棉被,並造成地面磁磚受熱破裂,所幸社區大樓當班保全發現火災後,立刻撥打一一九通知,經消防隊員及時撲滅火勢,該房屋主體結構未達喪失效用之程度。

阮女又於去年十一月十二日晚上八點許,在一間汽車旅館房間內,先將房間內之棉被、床罩堆置在八爪椅上,再用打火機點火引燃,床罩、棉被因而燒出破洞、八爪椅的坐墊與扶手受有大面積燻黑與破洞、房內地板因煙燻碳化產生數個小洞,俟因燃燒產生煙霧觸發火災警報,旅館職員持滅火器前往現場搶救,及時撲滅火勢。

被告否認犯行,辯稱「我是因為抽菸才點火…我睡著了,不知道有火災」、「我用打火機點火抽菸,然後我就把菸蒂放在桌子上,我就忘記」等語。但法院據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災情現場照片、監視器錄影擷圖、證人證述、精神鑑定報告書等,認被告辯解,顯然不實,自不足憑。

法院審酌被告兩次放火所造成之財產損害及公安危害,均相當嚴峻,雖未釀成巨禍,仍值非難,又辯稱不慎失火,避重就輕,未見其真誠悔悟等情,兩罪,定應執行六年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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