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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警筆錄尿液採證過程均有疑問 毒男逆轉不用觀察勒戒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洪姓男子被南投警方帶回驗尿呈毒品陽性反應,一審被裁定送觀察勒戒,洪男不服抗告控訴警方執法有問題。二審調閱警方做筆錄的影像,發現「僅有畫面,沒有聲音」,且洪嘴巴幾乎沒動,警員手卻一直打筆錄,也質疑警方採尿、唾液卻不同時送驗DNA,程序有瑕疵,撤銷駁回,全案確定。

南投地檢聲請指出,洪男吸食安非他命,經南投縣警局刑警大隊去年一月十二日持檢方鑑定許可通知他到案,採尿驗出毒品陽性反應,聲請送觀察勒戒。南投地院一審時,洪否認吸毒,主張採尿程序不合法,一審認為,警方有先出示驗尿鑑定許可,認為程序合法,裁定洪送觀察勒戒。

洪不服抗告,主張警察執法有問題,表示警方找他時先問有沒有偷東西,以竊盜罪嫌將他帶去草屯中正派出所內驗尿,但採完尿不是他親自封存,事後做筆錄關於買毒品時間也不是他說的,是警察講的,他在筆錄簽名是想快點離開,但後來沒被起訴竊盜案,不知道為何要被送觀察勒戒。

台中高分院二審查,全案南投刑大執行毒品案通訊監察時,發現監視器拍到一名藥腳和洪男住處僅相距一百公尺,從長相研判可能是洪,因而南投地檢聲請驗尿許可;但洪表示,監視器拍到的人不是他,自己很久沒回老家,從手機定位也知當天不在那,二人髮量、聲音都不同。

二審法官再查,洪男否認警詢時自白吸毒,經調閱警方當天警詢筆錄錄影檔案,卻「只有畫面,沒有聲音」,承辦員則稱原因不明。二審再勘驗錄影,發現「洪男嘴巴幾乎沒什麼動,警員的手卻一直在打筆錄」,對此洪也稱,打筆錄的警察是按旁邊另一個警察回答做筆錄。

二審法官也發現,警方還對洪男採驗唾液,通常是為取得DNA比對,但警方卻只將檢體送驗毒品成分,沒比對DNA,法院更是兩度詢問警方鑑識結果,佐以詢問調查局,才知警方根本沒送驗DNA,質疑警方不請求調查局同時鑑定毒品成分、DNA,而是經法院一再詢問,才表示要轉請其他單位鑑定,實在不合裡。二審認定警方筆錄、尿液採證過程,均有疑問,排除證據後撤銷原裁定,駁回檢方聲請,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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