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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死么兒 老二也受虐加刑期
本報綜合報導
高雄失業林姓男子與岳父爭執,對出生不久小兒子施暴,送醫不治,遭判十一年定讞。但社會局安置林男其餘兩子時,發現第二個孩子在三個月大時也曾受虐,高雄地院依傷害罪再判十月。
林男婚後住在妻子娘家,與岳父長期不睦,林男與岳父一一一年七月十二日晚間起口角後氣憤難平,之後又見早產的小兒子哭鬧,竟徒手抓、捏兒子胸部,並用大腿猛撞頭部,且抱起劇烈搖晃,致顱部、頸部、肋骨多處骨折與出血,經送醫急救搶救多天後,因中樞衰竭宣告不治。
全案一審依傷害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高雄高分院二審改依其認罪改判十一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不過,社會局事後安置林家其餘兩個孩子時,發現第二個孩子受多重肋骨骨折,經醫生診斷應也是在三個月大時受虐,經通報檢警另案偵辦起訴。
高雄地院審理時,認為林男罔顧被害人是年僅三個月大的嬰兒,僅因哭鬧不休就動手用力擠壓脆弱身體成傷,欠缺理性跟自我克制情緒與行為能力;且在準備程序時仍飾詞狡辯,直到審判前才坦承犯行,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有期徒刑十個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