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華興∕桃園報導
桃園市警察局丁姓員警,未將十三件民眾報案的刑事案件陳報分局進行後續偵處,均超過一年,桃園市政府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認為丁姓員警違反職務義務,判決休職六個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丁姓員警於桃園市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服務期間,於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十九日受理陳姓民眾報案稱遭人徒手毆傷案件。陳姓民眾因為遲未接獲法院開庭通知,向青溪派出所詢問,才發現丁姓員警尚未將案件陳報,且相關筆錄卷資已遺失。
陳姓民眾一一二年六月間向桃園地檢署告發丁姓員警廢弛職務及湮滅刑事證據罪,丁姓員警才將案件陳報桃園分局辦理,桃園分局並將丁姓員警函請桃園地檢署偵辦。檢方後來因為本案不符合刑事犯罪,將丁姓員警不起訴確定。
桃園分局擴大清查丁姓員警受理案件陳報紀錄,發現丁男於青溪派出所服務期間,另有十二件刑事案件未依規定陳報分局進行後續偵處,除陳姓民眾所報傷害案延宕計一年一月外,其餘延誤達一年以上,也有長達二年者。桃園市政府將丁男移送懲戒。
懲戒法院指出,有關警員受理報案的作業程序,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受理刑案報案作業程 序」規定,案件應該在二十四小時內陳報分局偵查隊。另依刑案紀錄表作業規定第二十二點規定,受理員警於二十四小時內書面填報發生紀錄一份,經所屬單位主管核章,並送分局偵查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