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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新制 自住認定大變革
記者吳孟珉∕台南報導
房屋稅新制七月上路,一一四年五月開始課徵,自住房屋的認定迎來重大變革,必須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才能享受自住房屋的優惠稅率。
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在過去戶籍登記並非自住房屋的必要條件,然而,為了房屋稅及地價稅的認定標準趨於一致,財政部修正房屋稅條例,增訂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為要件,並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自住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稅率由一點二趴調降為一趴,持有三戶以內自住房屋稅率仍維持一點二趴。
財稅局提醒,為便利民眾,日前財政部訂頒一一四年期自住房屋輔導作業原則,在一一三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房屋稅籍資料記載為自住房屋尚未辦竣戶籍登記者,最遲需於明年期房屋稅開徵四十日前辦竣戶籍登記,無須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由稽徵機關主動比對戶政資料核定,就可繼續適用自住房屋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