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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留職停薪 空姐討回45萬
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
一名張姓女空服員四年前因懷孕向公司申請轉任地勤,但因疫情公司無法提供可轉任職缺,因此張女辦理「留職停薪」未果,留職停薪約十八個月,事後向公司求償短少薪資等計新台幣一百八十五萬多元。高雄地院判公司應賠「無薪假」四十五萬多元,可上訴。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張女受僱某航空公司在高雄國際航空站擔任空服員逾二十年,她在一0九年懷孕後向公司申請「留職停薪」至一一0年復職,並備註「向公司申請因孕轉任臨時地勤,並無辦理因孕轉留職停薪意圖」,之後在一一0年至一一一年一月間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再註記「原訂辦復職,但配合空訓開課,先辦理育嬰留停後,依復職課程開課辦理復職」。但因公司受疫情影響無法提供可轉任職缺,因此張女辦理「留職停薪」真意應為當時企業界流行「無薪假」。至於張女主張擔任行政職短少工資、生理假被不當扣薪及非財產上損害部分,法官認為公司在提供張女復職訓練課程,使其恢復空勤資格上沒有刁難之處,公司未短少給付或不當扣發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