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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或國際航線船員持處方箋每次調劑總用藥量大於90日作業須知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交通部航港局函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遠洋或國際航線船員持處方箋每次調劑總用藥量大於90日作業須知」,主要是衛生福利部針對預定出海作業之遠洋漁業或國際航線船舶作業船員,增訂其慢性病用藥之放寬條件、用藥量上限與除外之處方藥品等相關規定,於113年6月20日修正發布「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22條及第28條,並自113年8月1日起實施。

船員就醫時,請主動出示船員身分及出海時間等相關文件,由醫師開立合適之藥品,領藥時主動諮詢藥事人員有關海上作業環境之藥品使用方式,並請妥善保存藥品,以維護用藥安全與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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