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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亞綸拍攝少年私密片 緩刑確定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藝人炎亞綸(本名吳秉孺)被控拍攝並持有少年私密影片一案,一審獲判緩刑三年,由於二日是上訴的最後期限,因無人提出上訴,炎亞綸判緩刑確定,同案另名被告陳姓男子獲判刑四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檢方認為一審對陳姓男子的量刑過輕,提起上訴。
全案源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被害人指控在一0六年其未成年時期與炎亞綸交往,遭炎拍攝並外流私密影片。士林地檢署追查發現,炎亞綸在民國確於一0六年認識當時未滿十八歲的被害人,炎在明知其未成年,仍在住處持手機拍攝私密影片並傳給網友,遂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等罪嫌起訴炎亞綸。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炎亞綸坦承犯行,並獲得被害人原諒,雙方達成調解且炎已履行部分賠償。法院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炎亞綸四個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另判七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均緩刑三年。炎亞綸在緩刑期間需接受保護管束,並保證履行調解內容,否則檢察官可依法聲請撤銷緩刑。由於炎亞綸及被害人均沒有在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因此炎亞綸緩刑確定。
同案被告馬來西亞籍陳姓男子因犯後向被害人致歉,審理時否認犯行,且未與被害人和解,士院依個資法判四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檢方認為量刑過輕對陳男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