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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搭火車性騷擾乘客 判一年二月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彭姓男子去年十二月間搭乘台鐵自強號列車,見一名女子坐在靠近走道的座位,即站立在該女座位旁的走道上,將身體面向並貼近女子右側,再徒手數次觸摸女子右手臂、右側肋部、右側胸部等處,雖他否認犯行,但法官不採信,審結後,依性騷擾罪將他判處一年二月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彭男去年十二月間,搭乘台鐵自強號列車,在該列車行經員林站往田中站區間時,見一名女子乘坐於靠近走道座位處,認為有機可乘,站立在該女座位旁之走道上,乘女子不及抗拒之際,將身體面向並貼近該女之右側,再徒手數次觸摸女子的右手臂、右側肋部、右側胸部等身體隱私部位,以此方式對該女為性騷擾行為得逞。
被告否認犯行,辯稱僅觸碰女子手臂,並未觸摸到其右側肋部、右側胸部等隱私部位等語。但,法官據被害人證述、性騷擾事件申訴書及監視器影像光碟及截圖照片等證據,認所辯不足採信。
法院審酌被告基於吃豆腐之動機,不思尊重他人身體,使該女子心理受創,過程中並曾頭戴雙眼及口鼻均挖空之黑色頭套,以相同方式靠近該女,並將右手伸往該女身體右側,後又將頭套脫下,並戴在右手上再次以相同方式碰觸該女,顯然知悉車廂內有監視器,有意規避將來查緝,所為應嚴予非難,及考量該女因此所生之心理不悅與創傷,及被告否認犯罪,未能與該女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失等情,量處一年二月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