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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涉貪交保 高院二度發回更裁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遭檢調聲押,桃園地院第一次裁定五百萬元交保,檢方不服當庭提出抗告,高院發回更裁,桃院九日再開羈押庭,法院仍裁定以一千二百萬元交保,檢方再提高院,高院十日審查後,再度裁定發回地院更裁。
高院發回更裁理由包括,原審裁定認為被告涉犯七年以上重罪,並基於其擁有的政治地位及社會影響力,認為其有逃亡之虞,但又以被告卸任市長職務已逾一年半,是否仍對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存有疑義,再以檢察官未說明被告供述與何公務人員或被告的秘書、司機等輔助人員有出入及勾串之虞,而認被告無勾串之虞。自相矛盾。
另於卷內事證,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且本案經檢察官偵查後,已有數名被告、證人經訊問後釋回或交保,被告能輕易與涉案人接觸、聯絡,加上被告政商關係綿密、人際往來廣闊,顯然具有極高政治地位及社會影響力,檢察官指稱尚有潛在未浮現之相關人而有勾串可能,並不違反常情事理。更何況現今資訊流通發達,社群媒體影響無遠弗屆,憑藉便捷的資訊工具進行勾串,實非難事。
原審以案發至今已多年,被告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一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被告的實質影響力,容有再斟酌之餘地。所以,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妥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