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離反核群眾 判國賠45.4萬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反核團體六年前在台北市舉辦「終結核電、還權於民」遊行,其中十五人不滿遭警強制驅離,向台北市政府及市警局提出國家賠償訴訟。台北地院指出,北市府下令警方限時驅離不合法,且造成民眾損害,二十二日判決市府應賠償其中十二人共新台幣四十二萬元,市警局賠一人三萬四千元,另駁回兩人的求償;北市警局說,絕對支持員警依法執法,待取得判決書後,將與律師研究上訴事宜。
 至於市警局被控查扣童姓民眾的喇叭音響設備部分,法院認為,喇叭音響設備並非犯罪工具、無危險性,無扣留必要,判決市警局應賠償童男租金損失、音源線受損的費用共三萬四千元。
 全國廢核行動平台民國一0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舉辦「停建核四、還權於民」遊行,當時並占領忠孝西路。警方次日凌晨出動噴水車以強力水柱驅離,再由員警抬離民眾,爆發衝突。
 北院簡易庭判決指出,該集會屬合法遊行,時間為當日零時至二十四時,警方數度舉牌警告、制止、命令解散,但只由派出所所長舉牌,不符集遊法應由分局警告、命令解散的規定,命令解散不合法。
 北院表示,集會民眾後來逾時仍在現場靜坐、拒不解散並癱瘓交通,雖非適法,但警方解散命令不合法,北市府命警察限時驅離雖非無理由,但欠缺合法的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程序,限時驅離命令自非合法,警察驅離造成民眾損害,北市府應負賠償責任。
 法官審酌其中十二人的傷勢,分別判決北市府應賠償一萬元至六萬元不等的慰撫金與醫療費用,合計四十二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