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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木欽遭撤職 聲請釋憲裁定不受理

本報綜合報導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商人翁茂鍾不當接觸案,懲戒法院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確定。石木欽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日前裁定不受理。

石木欽被控自民國八十六年七月間至一0六年間長期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飲宴、球敘,包括翁茂鍾涉有五件官司案期間所委任的律師在場時均未迴避,並提供法律意見。石木欽另被控不當以其妻兒名義,買進翁茂鍾經營控制的怡安、聯亞公司股票獲利。監察院於一0九年八月間彈劾石木欽並移送懲戒。

懲戒法院一審判石木欽罰俸一年、約三百五十四萬餘元;一0一年七月六日以前違失行為逾追懲時效,予以免議。監察院及石木欽均提起上訴。

懲戒法院二審認定,原判決認為超過十年部分已逾追懲期間,應予免議,已有違法;且石木欽於審理期間始終否認,認為已不適任法官,改判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全案確定。

石木欽主張,懲戒法院的見解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也未審酌對已不在職的他課以免職、撤職等懲戒處分並無實益,且違反比例原則,並牴觸憲法第八十一條保障法官身分權的意旨,據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認為,石木欽聲請意旨,無非爭執懲戒法院本於訴訟指揮權就訴訟程序、認事用法等事項是否適當,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的見解,有何悖離憲法之處,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的要件不合,因此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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